索 引 号 XM00149-02-01-2020-030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文 号 厦医保〔2020〕81号
生成日期 2020-07-02
标 题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定点医疗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有效性 失效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定点医疗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2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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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医保〔2020〕81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0年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医保函〔2020〕11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卫健委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坚决查处医疗机构内外勾结骗取医保基金行为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保基金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医保〔2020〕56号)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规范医保服务行为,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开展2020年全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自查时间

  即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

  二、自查内容

  自查自纠相关数据起止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5月30日,自查主要内容:

  重复收费、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串换收费、不实收费、虚佷结算、超医保支付政策范围、人证不符、私自联网、违反协议、无指征检查化验、无指征治疗、无指征住院、挂床住院、分解住院、违规采购、资质不符、诱导住院、高套病种(病组)、规避入组、药品超限用范围纳入医保、滥用高值医用耗材及其他违规行为(详见附表1);定点医疗机构自查过程中如有发现内外勾结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须填写附表2。

  三、工作要求

  在自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整改,于2020年7月31日前向直属一分局(思明、海沧、集美)、二分局(湖里、同安、翔安)提交整改情况表(附件1、2)及整改报告,并根据自查自纠情况附上相应的明细表,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将于2020年8月10日之后根据自查情况开展抽查复查,对于逾期仍未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联系电话:0592-5052019(思明、海沧、集美)

  0592-5369132(湖里、同安、翔安)

  联系地址:思明区湖滨中路520号档案综合大楼302

 

  附件:1.定点医疗机构自查情况统计表

  2.定点医疗机构内外勾结骗取医保基金自查情况统计表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 1.定点医疗机构自查情况统计表.docx
  • 1.定点医疗机构自查情况统计表.docx
  • 1.定点医疗机构自查情况统计表.docx
  • 2.定点医疗机构内外勾结骗取医保基金自查情况统计表.docx
  • 2.定点医疗机构内外勾结骗取医保基金自查情况统计表.docx
  • 2.定点医疗机构内外勾结骗取医保基金自查情况统计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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