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49-02-02-2025-002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5-08-15
标 题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居民医保参保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有效性 有效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居民医保参保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8-18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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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破解新型城镇化面临的瓶颈难题,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型城镇化改革试点的通知》(闽发改规划〔2025〕135号)关于“放宽居住证参保户籍限制”要求,厦门市发改委出台了《厦门市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发改规划〔2025〕249号),明确进一步放开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父母、配偶持本市有效居住证参加本市居民医保,扩大医疗保障覆盖面。为落实好国家、省、市有关要求,我局联合市财政、税务部门出台了《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居民医保参保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主要内容

  (一)放宽参保户籍限制

  此次调整在原已放开在校在园学生、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非本市户籍未成年子女等外来人员参保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父母、配偶持本市有效居住证参加本市居民医保。

  (二)避免重复参保

  为避免重复参保,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完善基本医保参保关系衔接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4号)关于异地参保的规定,《通知》明确当年度已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原则上不再办理同一年度内跨统筹地区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对于跨区域流动的参保人,可通过异地就医形式解决就医需求。

  (三)明确保费退费政策

  根据国家和省文件要求,《通知》明确居民医保年度即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含待遇等待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待遇享受开始时间根据国家和省参保长效机制确定。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已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的,在新年度1月1日前可申请退费;1月1日后(含)缴费的不予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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