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49-02-01-2025-001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 文 号 | 厦医保〔2025〕86号 |
生成日期 | 2025-08-11 | ||
标 题 |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居民医保参保政策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厦医保〔2025〕86号
各有关单位、参保人: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放宽在常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户籍限制的要求,根据《厦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政策调整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职工医保或未按照规定享有其他医疗保障的下列人员依法参加居民医保:
(一)本市户籍居民
(二)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非本市户籍未成年子女,及其持本市有效居住证的父母、配偶
(三)本市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全日制学校在校在园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学生”)
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等院校全日制普通班)、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技校、职高)、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含小学、初中、高中)中实行学籍管理的全日制学生;幼儿园、托儿所等幼托机构的在册儿童。
在校学生包括侨、港、澳、台籍学生,不包括以上高校中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含脱产、业余、函授形式学习)以及进修、网络、广播电视等学校的学生。
二、当年度已参加异地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原则上不再办理同一年度内跨统筹地区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对于跨区域流动的参保人,可通过异地就医形式解决就医需求。
三、居民医保年度即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含待遇等待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待遇享受开始时间根据国家和省参保长效机制确定。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已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的,在新年度1月1日前可申请退费;1月1日后(含)缴费的不予退费。
四、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5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