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49-02-02-2022-002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
生成日期 | 2022-04-02 | ||
标 题 |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医保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 ||
有效性 | 有效 |
一、背景
根据《国家药监局、中医药局、卫健委、医保局四部门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的文件精神,按照《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医保管理的通知》的要求,规范了中药配方颗粒的医保管理,引导产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医临床需求。
二、依据
国家药监局、中医药局、卫健委、医保局四部门公布的《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福建省药监局卫健委医保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是加强中药配方颗粒采购管理,明确实行阳光采购、网上交易,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货款结算按照省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相关规定,实行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代为结算。二是明确中药配方颗粒医保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三是根据中药配方颗粒特性及有关部门管理要求明确了其他相关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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