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49-02-02-2018-007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
生成日期 | 2018-12-21 | ||
标 题 | 《关于医疗机构明码标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 ||
有效性 | 有效 |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8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推行阳光收费工作的通知》(闽价医〔2015〕33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实际情况,我局会同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台了《关于医疗机构明码标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2019年3月1日开始实施。本《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执行范围。厦门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所有医疗机构,对本单位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药品以及列入除外内容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以下简称“医用耗材”)价格,均应进行公示。
(二)规范公示内容。结合我省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价格管理方式、定价方式改革情况以及省药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政策的实际,规范医疗机构公示的具体内容及要素。如: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公示是否执行药品、耗材零加成政策,未执行药品、耗材零加成的,应注明加价率等情况;实行按病种收付费改革的病种,实行按病种收付费的病种费用可不再出具“费用清单”,只提供病种收付费分类结算单,应公示病种收费标准、除外内容及医保支付限额等相关信息。
(三)增加公示方式。在传统明码标价公示方式的基础上,结合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建立网上医疗服务价格明码标价公示平台,集中公示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医疗机构由专人对本单位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提供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网上更新、维护。患者可通过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官网、手机端等多种方式对公示内容进行查询。通过网站集中公示,增强医院价格政策的透明度,方便患者查询,也为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价格比较提供便利。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