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12-02-24-2018-034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厦门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文 号 厦医保〔2018〕76号
生成日期 2018-12-21
标 题 关于医疗机构明码标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医疗机构明码标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21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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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医保〔2018〕76号

 

各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8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推行阳光收费工作的通知》(闽价医〔2015〕33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实际情况,现就医疗机构医药(含医用耗材)价格明码标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厦门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应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

二、各医疗机构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公示内容,对本单位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药品以及列入除外内容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以下简称医用耗材)价格,在本单位收费窗口、以及其他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实行明码标价。

三、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项目说明、执行价格、医保属性等相关信息。

公立医疗机构还应公示所开展的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医疗服务项目(含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放开价格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内容参照前款规定),且注明由患者自愿选择。实行按病种收付费改革的病种应公示病种收费标准、除外内容及医保支付限额等相关信息。

四、药品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生产厂家等,并标示药品医保属性。

五、医用耗材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医用耗材的注册证名称、注册证编号、产品名称、注册证规格、注册证型号、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生产厂家等相关情况。

六、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公示是否执行药品、耗材零加成政策,未执行药品、耗材零加成的,应注明加价率等情况。

七、医疗机构应在相关场所醒目位置,对本单位执行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可通过本院网络、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价目表、价目本等方式实行价格公示。上述价格公示方式应选择电子和文字各1种方式完整公示相关内容。

八、各医疗机构应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等价格费用清单,清单上应明确告知患者费用查询方式。

(一)门(急)诊可根据患者需要提供门(急)诊费用清单。清单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药品、医用耗材名称、计价单位、价格、数量、金额、自付比例等。

(二)住院患者应向其提供住院费用每日清单,并在出院结算时提供住院费用汇总清单。清单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药品、医用耗材的名称、计价单位、价格、数量、金额等。

(三)实行按病种收付费的病种费用可不再出具“费用清单”,只提供病种收付费分类结算单,结算单内容包括:病种收费标准、超普通标准床位费、可另行收费医用耗材、产科特需医疗服务费用的名称、单价、计价单位、数量、金额等。

九、医疗机构执行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应在开业或变更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内容,并通过医保医院管理系统(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i厦门专用通道(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由专人及时对本单位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提供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上网更新、维护,并逐步通过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官网、手机端等多种方式进行公示。

十、医疗机构各相关场所公示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应当与医疗机构网站、主管部门网站公示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价格一致。未按要求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监督执法部门将依照相关价格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十一、医疗机构应公布“12358”价格举报电话和本单位价格咨询、投诉电话,以及医保、卫计委主管部门的网站链接。

十二、本通知自2019年3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

 

厦门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20188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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