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XM00149-02-03-2025-022 | 主题分类 | 其他文件 |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 文 号 | 厦医保〔2025〕109号 |
| 生成日期 | 2025-11-14 | ||
| 标 题 |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厦门市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 | ||
| 有效性 | 有效 | ||
厦医保〔2025〕109号
各相关单位:
为提高我市长期照护专业技术水平,提升长期护理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照护服务质量,加快我市长期护理服务人才队伍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国家医保局 教育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当前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5〕11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开展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5〕61号)、《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24〕29号)等要求,现就开展厦门市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及培训机构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条件、择优遴选、动态调整”的要求推荐我市培训机构,通过从严从紧管理培训机构、规范培训方式和提升培训质量等方面,从我市具有培养培训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养老护理员资质的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中推荐,为厦门市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培养长期照护技能人才,满足长护险定点机构管理要求。
二、推荐范围
(一)推荐机构类型
厦门市内依法设立的培训机构或设有相关专业的院校。
(二)开展培训对象
根据国家、省政策中提到的培训对象,进一步明确我市培训对象范围:
1.医疗机构中从事老年病、康复、安宁疗护等临床护理工作的注册护士、护理员以及医疗卫生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2.养老服务机构中的护理服务人员,正在或拟从事居家上门护理服务的专业人员;
3.其他经认定符合培训条件的相关人员。
三、申报条件
为保障培训质量,我市将建立“长期照护师培训机构推荐目录”,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具备以下资质的机构可申请纳入推荐目录,并从优推荐:
(一)资质合法。具有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办学资质)、法人资质。
(二)师资雄厚。拥有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具备课件制作、实训指导、教学档案管理等能力,且能提供长期照护师培训实施方案、课程体系、培训计划、质量控制及经费使用计划,核心教师应具备医学、护理学、康复治疗学、老年服务与管理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实践指导教师应具备丰富的相关专业一线工作经验(原则上不少于5年);教师应熟悉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培训大纲。
(三)设施完备。具备满足理论教学需要的可容纳不少于30人的标准化教室及多媒体教学设备(4间以上);拥有符合长期照护师实操训练要求的专业化实训场地,配备模拟病房、居家照护场景、康复训练设备、生活照料设备、急救训练模型等必要的实训设施设备(见附件1),且与真实工作环境高度契合;具备稳定的、符合教学要求的合作实习基地。
(四)管理规范。有保证培训质量的管理能力,具有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培训质量评估与反馈机制,确保培训资料和过程记录能够规范保存。
(五)信誉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违规违纪记录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虚假宣传、违规收费等不良记录,培训学员评价良好,且近三年无经营异常或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四、必要条件
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培训机构,必须同时具备符合以下要求:
(一)须具备开展长期照护师培训的场地、课程、师资等必要条件。
(二)有完整的培训工作方案。
(三)培训收费合理,确保长期照护师培训公益性。
五、申报资料
(一)《长期照护师培训机构申报表》(附件2);
(二)师资人员登记表、诚信承诺书(附件3,4);
(三)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中国信用网征信材料;
(四)培训资质、培训工作方案、培训计划、近3年培训案例(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不超过2个);
(五)培训场地证明、实际设施设备清单;
(六)实训基地、合作基地、参与教材编写或行业标准制定等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种情况:在三级医疗机构(医保定点)、三星及以上养老机构有实训基地(或实习合作协议);参与养老服务、康复训练、医疗等教材编写;参与国家、行业、地方等相关标准编写;
(七)其他证明材料(如相关荣誉、认证证书、政策支持文件等);
(八)厦门市长期照护师培训申请(书面材料),参照本通知的基本条件和必要条件,简明扼要说明本培训机构的情况,作为推荐的重要依据。
以上材料需提供电子版本1份,纸质版本4份并加盖公章。
六、申报程序
根据“少而精”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进行推荐。根据评分从高到低排序。评审内容包括基础资质、场地设施、师资力量、培训体系和质量、培训条件、管理能力、信誉记录以及创新评价等内容。
(一)材料申报。我市符合申报条件的培训机构或院校可于11月19日前向厦门市医保中心提交申报材料。
(二)材料初审。由市医保中心接收申报材料并进行材料初审,符合条件的纳入推荐候选范围。
(三)组建评审小组。由市医保局、市医保中心抽取专家组建评审小组,开展审核评估工作,评审小组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
(四)实地评估。市医保局、市医保中心组织专家评审组对通过初审的机构进行实地考察评估,重点核查师资、场地、设备、管理等实际情况。
(五)结果公示。依据综合评分结果,由市医保中心确定首批推荐培训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七、培训要求
(一)规范培训内容。严格按照《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2024年版)》、《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职业培训教材以及国家有关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科学设定培训内容,内容应涵盖生活照护、基础照护、康复服务、心理支持、安宁服务、感染防护、安全防护、失智照护、培训指导等核心模块,强化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人文关怀教育。
(二)保证培训时长。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发布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的通知》的要求开展培训工作,合理分级确定培训学时,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培训参考时长。
(三)强化实操实训。确保学员有充足的实操训练时间,在模拟环境和真实场景中进行反复练习,熟练掌握各项照护技能。
(四)严格考核评价。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组织培训学员参加结业考核(包含理论和实操),考核合格者,由培训机构颁发培训证明。鼓励培训机构将过程性评价与结业考核相结合。
(五)加强质量监管。培训机构应诚信规范开展教学,落实授课计划,规范收退费管理,确保培训质量,主动接受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管和社会监督。市医疗保障局与相关部门可通过随机听课、抽查学员、调阅资料、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培训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对培训质量不达标的机构,责令整改直至取消推荐资格。
(六)培训实施。培训机构应根据《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制定培训计划,建立教学台账、归档和管理,确保培训过程留痕迹、可追溯。培训机构应在培训前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培训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收退费规则,以及双方违约责任等,告知长期照护师培训相关规定和补贴政策等。
八、其他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长期照护师培养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加强沟通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医保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指导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做好用工需求、岗位技能要求等分析测算,明确年度培训规模和等级结构需求,及时将培训需求反馈人社部门,促进培训计划与实际需求精准对接。人社部门要将长期照护师培养纳入技能人才培养总体规划,加强对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的目录管理。教育部门要支持职业院校根据长期照护服务发展需要设置相关专业或课程,培养储备更多长期照护专业人才,并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民政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作用,动员养老服务机构及养老护理员积极参与长期照护师培训,并推动拓展长期护理服务就业岗位。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农业农村部门、商务部门等要积极引导农村转移劳动力、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等群体参加长期照护师培训,不断拓宽技能人才来源渠道。鼓励用人单位加大投入,支持员工参加培训。
(二)做好宣传动员。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长期照护师职业发展前景、培训政策、典型事迹,提高社会认知度,引导更多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参加培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衔接等级认定。培训工作要与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紧密衔接。培训机构应对学员做好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及补贴申领等相关规定的告知,因培训机构未尽到告知义务而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培训机构承担。鼓励经培训后考核合格的学员积极申报等级认定,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四)评选要求。评审组人员应廉洁自律,遵守评审规则和要求。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培训机构,将依法依规取消本次推荐。
(五)推动成果应用。市医保中心在开展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和考核评价时,可将机构内长期照护师持证(培训合格证、职业技能等级证)人员数量和结构作为重要参考依据;鼓励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等用人单位提高经规范培训并取得证书的人员薪酬待遇。
九、联系方式
联系人:滕泉明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118号国检大厦
联系电话:0592-2859773
邮箱:xmybfwk@126.com
附件:1.长期照护师培训技能实操所需的设备清单
2.厦门市长期照护师培训机构申报表
3.师资人员登记表
4.诚信承诺书
5.长期照护师推荐培训机构评审评分表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教育局
厦 门 市 民 政 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商务局
2025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