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XM00149-12-01-2026-007 | 主题分类 | 医保中心发文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厦医保中心〔2026〕11号 | |
| 生成日期 | 2026-02-02 | ||
| 标 题 | 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关于印发定点医药机构符合统筹区规划综合评估规则的通知 | ||
厦医保中心〔2026〕11号
各有关医药机构: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细则的通知》(闽医保规〔2024〕9号)、《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及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厦医保〔2023〕10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细化制定定点医药机构符合统筹区规划综合评估规则的具体评估指标,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定点医疗机构符合统筹区规划综合评估规则
2.定点零售药店符合统筹区规划综合评估规则
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
2026年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定点医疗机构符合统筹区规划综合评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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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项目 |
评估指标 |
分值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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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布局设施(13分) |
1.1与同级同类别已定点医疗机构最小可行进间距:不满200米不得分,200米以上得2分,400米以上得4分,600米以上得6分,1000米以上得8分。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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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医疗机构场所设置:(1)机构独立设置,主体经营场所连续、便民,得3分。(2)存在机构未独立设置、主体经营场所隔断、经营场所不在一楼、无独立进出通道等情形的,得0分。(3)经营场所一楼为独立通道但未设诊疗科室的,得1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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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具备便民设施。有就医指南或导诊、就医秩序良好,得1分;有候诊椅等便民设施、环境整洁,得1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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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服务能力(17分) |
2.1同一法人在现地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日期至当评估批次申请截止之日止连续经营年限:满12个月得1分;12个月以上的,每增加6个月加1分(增加月份不足6个月的,不加分);最高加6分。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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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医疗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以当评估批次申请截止之日起计算剩余有效期限:不满36个月不得分;36个月以上得1分;48个月以上得2分;60个月以上或具有所有产权的,得3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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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医疗服务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为主:已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数量占比不足80%的,得0分;80%≤占比<90%,得1分;占比≥90%,得3分。诊疗项目基础数据库维护不全或不实的,本项不得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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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诊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等医疗收费合理合规,明码标价并公示得2分;实行医疗收费清单制并能提供发票,得1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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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提供节假日门诊或急诊服务的,得1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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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人员管理(26分) |
3.1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在本医疗机构办理职工医保(劳动年龄之外职工和第一执业点非本机构的多点执业医师除外): (1)连续缴纳医保3个月以上人数占比:<80%的不得分;≥80%的,得1分。 (2)连续缴纳医保6个月以上人数占比:<60%的不得分;60%≤占比<90%的,得2分;占比≥90%的,得3分。 (3)连续缴纳医保12个月以上人数占比:<60%的不得分;60%≤占比<90%的,得3分;占比≥90%的,得4分。 (4)每发现1人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扣4分。 (5)每发现1人未缴纳或未连续缴纳职工医保的,扣4分。 (6)每发现1人未按时缴纳医保的,扣2分。 注:扣分至本项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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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劳动年龄内的服务人员(含医、技、药、护等卫生技术人员、医保管理人员及收费人员等)占比: (1)所有服务人员:50%≤占比<80%的,得1分;≥80%的,得2分。 (2)卫生技术人员:50%≤占比<80%的,得2分;≥80%的,得4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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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项目 |
评估指标 |
分值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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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人员管理(26分) |
3.3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卫生技术人员、医保管理人员、收费人员等应掌握医疗保障政策规定并进行现场考核:随机抽查2人(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含医保负责人1人,其他医疗机构含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1人。);考核时长每人3分钟;每人抽取6道题,全对得6分,每错1题扣2分,扣完为止。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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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诊疗管理(16分) |
4.1制定的管理制度符合本医疗机构经营实际,得1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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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急救设施:设置抢救室或配备抢救设备,得1分;抽查医护人员1人,会正确使用的,得2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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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门诊处方、住院病历等医疗文书的书写符合行业规范,且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随机抽查5份门诊处方(有住院的再抽查5份住院病历),发现1例次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查、不合理治疗或处方病历缺失的扣4分(有住院的每例次扣2分)。现场无法提供处方或病历的,本项得0分。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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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药械管理(11分) |
5.1应全流程真实记录经营的所有药品、医疗器械、消毒用品的购进、销售、库存,台账记录内容至少包括通用名称、医保编码、剂型(型号)、规格、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有效期、批准文号、购销数量、价格、批号、生产日期、购进日期等信息;做到票、账、货相符,资料按规定期限保存齐全,现场抽查:(1)医保业务管理系统“进、销、存”信息包含药品追溯码的,得2分。(2)购、销、存记录,真实完整得3分;发现1例次记录不真实或不完整的,得0分。(3)票、账、货相符,资料按规定期限保存齐全得3分;发现1例次票、账、货不相符或资料未按规定保存的,得0分。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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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无假劣、过期失效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用品等,得3分;发现1例不符合,得0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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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信息管理(17分) |
6.1医保码业务、就医管理、药品、医疗器械、消毒用品出入库等台账管理、财务管理四个环节实现信息全流程连通可追溯,反映医疗医保服务完整情况且与互联网物理隔离的,得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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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具备刷脸支付、一码支付等便捷支付能力,配备相应设施设备;每符合一项得3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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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建立并使用医生工作站开展医疗服务。所有诊室(口腔科以牙椅计)均建立医生工作站且能正常使用的,得2分;每发现1间诊室未建立的,扣1分,扣完为止。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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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具有视频监控设施:无监控设施或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本项不得分。 (1)有包含日常检查维护、维修和应急处置的视频监控设施管理制度,得1分。(2)监控摄像头能完整记录参保人刷卡取药全过程(清晰辨认出参保人员面部特征),得1分。(3)视频监控已实际完整本地存储满3个月得1分;3个月以上,每实际存储增加1个月加1分,最高加3分。(4)视频监控容量能本地存储达6个月以上,得1分。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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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 |
备注:总分100分,按实际得分30%折算计入《福建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细则》的《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估规则》统计得分。
附件2
定点零售药店符合统筹区规划综合评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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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项目 |
评估指标 |
分值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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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布局设施(22分) |
1.1与已定点零售药店及同批次申请医保定点的非定点零售药店最小可行进间距:不满100米不得分;达到100米的,得2分;100米以上,每增加100米加2分,最高加8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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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零售药店设置:(1)主体经营场所在一楼;(2)独立设置且有独立进出通道。每符合1项得2分,共4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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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服务设施完善,商品分区导购标识清晰,环境整洁,得2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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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陈列和销售药品、医疗器械、消毒用品等医保可支付商品应与其他商品分区存放:(1)未分区存放的,本项得0分。(2)分区存放的,医保可支付商品陈列区使用面积占药店商品陈列区总面积占比<50%的,得2分;50%≤占比<80%的,得4分;≥80%的,得6分。(3)医保可支付商品与非医保支付商品混放的,每发现1例次扣3分,至本项指标分值扣完为止。(4)药品、医疗器械、消毒用品未明确分区或混放的,每发现1例次扣3分,至本项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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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服务能力(20分) |
2.1同一法人在现地址,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至当评估批次申请截止之日止连续经营年限:满12个月得1分;12个月以上的,每增加6个月加1分(增加月份不足6个月的,不加分);最高加8分。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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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经营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以当评估批次申请截止之日起计算,剩余有效期限不满36个月不得分;满36个月以上不满48个月,得1分;满48个月不满60个月,得2分;满60个月或产权所有,得3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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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得1分;无药师在岗的,得0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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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所有商品明码标价,得3分;发现1例次不符合,得0分。(2)实行购药结算清单制,得1分。(3)可提供发票,得1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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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提供24小时药品零售便民服务,得1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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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具备冷链服务管理能力且设施齐全、管理完善的,得1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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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人员管理(26分) |
3.1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在本零售药店(含连锁企业总部)办理职工医保(劳动年龄之外职工除外): (1)连续缴纳医保3个月以上人数占比:<80%不得分;≥80%的得1分。 (2)连续缴纳医保6个月以上人数占比:<50%不得分;50%≤占比<80%的,得2分;占比≥80%的,得3分;有2名药师符合条件的,加1分。 (3)连续缴纳医保12个月以上人数占比:<50%不得分;50%≤占比<80%的,得3分;占比≥80%的,得4分;有2名药师符合条件的,加1分。 (3)每发现1人未依法签订有效劳动合同的,扣5分。 (4)每发现1人未缴纳或未连续缴纳职工医保的,扣5分。 (5)每发现1人未按时缴纳医保的,扣3分。 注:扣分至本项指标分值扣完为止;执业药师自注册至本零售药店之日起计算。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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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项目 |
评估指标 |
分值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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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人员管理(26分) |
3.2劳动年龄内的人员(药师、医保管理人员及收费人员等)占比:50%≤占比<80%的,得2分;占比≥80%的,得4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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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药师、收费人员等工作人员熟悉医疗保障政策规定并进行现场考核:随机抽查2人(注:单体药店含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1人;连锁药店含店长或负责人1人,店长应提供连锁药店总部任职任命文件);考核时长每人3分钟;每人抽取6道题,全对得6分,每错1题扣2分,扣完为止。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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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管理规范(20分) |
4.1具备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体系: (1)确保药品及医用器械、耗材等的零售服务与质量安全有效,有相应的质量保证制度和管理系统等的,得2分;不具备或无法提供相关证明,得0分;提供材料不完整或存在错漏的,得1分。 (2)有质量管理检查记录、药品养护记录、场所温湿度记录和设备使用维护记录的得4分,无记录不得分;每发现1例记录错误或不全的,扣2分;每发现1例记录不实的,扣3分。 注:扣分至本项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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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落实药品近效期管理相关规定,每发现1例次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扣2分。 (2)发现1例次陈列或销售假劣、过期失效商品的,得0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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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无开展与医保可支付商品相关促销活动得1分,发现1例次,得0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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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应全流程真实记录经营的所有药品、医疗器械、消毒用品的购进、销售、库存,台账记录内容至少包括通用名称、医保编码、剂型(型号)、规格、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有效期、批准文号、购销数量、价格、批号、生产日期、购进日期等信息;做到票、账、货相符,资料按规定期限保存齐全,现场抽查: (1)医保业务管理系统“进、销、存”信息包含药品追溯码的,得3分。 (2)购、销、存记录,真实完整得3分;发现1例次记录不真实或不完整,得0分。 (3)票、账、货相符,资料按规定期限保存齐全得3分;发现1例次票、账、货不相符或资料未按规定保存,得0分。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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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信息管理(12分) |
5.1具备刷脸支付能力,配备相应设施设备的,得4分。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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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具有视频监控设施:无监控设施或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本项不得分。 (1)有包含日常检查维护、维修和应急处置的视频监控设施管理制度,得1分。 (2)监控摄像头能完整记录参保人刷卡取药全过程(清晰辨认出参保人员面部特征),得1分。 (3)视频监控已实际完整本地存储满3个月得2分;3个月以上,每实际存储增加1个月加1分,最高加3分。 (4)视频监控容量能本地存储达6个月以上,得1分。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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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 |
备注:总分100分,按实际得分40%折算计入《福建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细则》的《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规则》统计得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