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49-02-03-2025-006 | 主题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 文 号 | 厦医保〔2025〕37号 |
生成日期 | 2025-04-16 | ||
标 题 |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厦医保〔2025〕37号
各公立医疗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七十三集团军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八部委关于《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要求,推进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调整压实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水平,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的《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4〕233号)、《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四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90号)以及《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25〕2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整合我市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规范整合我市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立“X线摄影成像”等26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确定厦门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详见附件1)。
(二)修订“红细胞寿命测定-呼气法”价格项目(详见附件2)。
(三)停用“X 线透视检查”等279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3)。
二、医保配套政策
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全省按统一的医保属性、限用范围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执行,超出项目价格以上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请各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认真做好院内相关人员的政策培训、收费系统更新维护、价格公示及患者沟通政策解释等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管理要求参照执行。
(二)本通知自2025年4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厦门市规范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表
2.厦门市修订红细胞寿命测定-呼气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厦门市停用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