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49-02-03-2024-009 | 主题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 文 号 | 厦医保〔2024〕60号 |
生成日期 | 2024-06-19 | ||
标 题 |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厦门大学附属心血管病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厦医保〔2024〕60号
厦门大学附属心血管病医院: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市心脏中心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委办发〔2009〕48号)关于“中心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的指示精神,经研究,继续对你院实施价格支持政策,具体措施如下:
一、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允许在厦门市三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为20%,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上浮时,单价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至“元”。
二、价格上浮政策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与心血管病直接相关的技术劳务类项目,具体项目范围:①临床诊疗类(编码3107)的“心脏电生理诊疗”(编码310702)、“血液与淋巴系统”(编码3108);②经血管介入类(编码32);③手术治疗类(编码33)。
三、依据医疗服务项目的成本构成因素,在允许上浮幅度内自主确定相关项目的具体价格,并在执行前10个工作日书面报送市医保局。
四、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26年6月30日止,执行期满后请及时重新申请。执行期间,若国家、省对医疗服务价格有新的政策,按新政策执行。在执行中若有问题,应根据问题的性质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