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49-02-02-2021-003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文 号
生成日期 2021-10-13
标 题 关于《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0-13 17:19
字号: 分享:

政策原文》》》

 

  一、起草背景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以下简称国家“两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及《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医保〔2021〕10号)先后出台,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工作提出新的规范要求,各统筹区原有与国家“两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不一致的定点管理政策不再执行。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医保局相关规定,规范做好我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本通知主要阐述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明确医保部门职责。根据国家“两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明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具体职责。

  (二)优化定点医药服务资源配置。医保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两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制定本统筹区定点医药服务资源配置规划,并根据本市行政区划调整、人口布局规模变化及阶段评估情况适时调整,授权医保经办机构适时发布定点医药服务资源配置区位、类型、规模及数量需求,优先将符合“布局更合理、经营更稳定、服务更便民、管理更规范、信息化程度更高”等区域资源配置要求的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引导定点医药服务资源布局优化,满足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基本需求。

  (三)进一步明确医保定点申请范围。一是符合国家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医药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二是明确本市实行镇村一体化管理的公益性村卫生所可依托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定点。

  (四)明确定点评估结果相关流程。经市医保中心评估最终确定合格的医药机构,应纳入拟签订协议医药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五)完善医保支付分期管理。明确所有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实行医保支付分期及回退管理,承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功能的医疗机构、妇幼保健院及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等除外。明确个账支付期为12个月,根据个账支付期间是否发生涉医保刑事案件或受到医保行政处罚,确定期满后是否进入统账支付期(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均可按规定使用)或解除医保协议。对统账支付期内发生上述违规情形但未达到解除医保协议条件的,退回个账支付期。对个账支付期内发生上述违规情形的,予解除医保协议。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