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49-02-02-2019-003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
生成日期 | 2019-07-19 | ||
标 题 |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和筹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 ||
有效性 | 有效 |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19〕43号),市医保局、财政局对照国家、省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9年8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和筹资标准。
一、待遇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按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根据厦门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我市2018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0948元。因此,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原来的3万元降低至25474元,大病保险对自付医疗费用25474元至3万元部分按60%赔付。
二、筹资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在2018年人均筹资标准上增加15元,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增财政补助中划出,不会增加参保个人缴费负担。新增筹资标准用于上述大病保险待遇调整支出,实行单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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