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49-02-02-2018-002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文 号
生成日期 2018-03-15
标 题 《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政策解读
有效性 有效
《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3-15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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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近日,为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人员因自付医疗费过重而产生的经济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61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厦府〔2017350号)精神,我市将《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办法》(厦府〔2009353号)、《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厦府办〔201663号)两项政策合并实施,出台了《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厦府〔201867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201871日开始实施,主要做了以下政策整合:

一、整合保障对象

将原三类医疗补助对象、四类医疗救助对象整合调整归为五类医疗救助对象。原四类医疗救助对象保持不变,第二类救助对象增加革命“五老”人员遗偶;原医疗补助对象中的残疾人(重度)整合到第二类救助对象,残疾人(非重度)统一调整为第四类救助对象;其他医疗补助对象,调整为第五类救助对象,并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厦府〔2017350号),增加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且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

二、整合并统一保障标准

第一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保持100%,年最高救助金额不封顶。第二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统一调整为95%,年最高救助限额统一调整为13万元,其中门诊救助3万元,住院救助10万元。第三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统一调整为85%,年最高救助限额为12万元,其中门诊救助2万元,住院救助10万元。第四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保持75%,年最高救助限额保持12万元不变,其中门诊救助2万元,住院救助10万元;第五类救助对象,起付线统一调整为1500元,救助比例统一调整为50%,年最高救助限额门诊、住院救助合计保持1万元不变。

三、完善服务手段

对象管理由民政、计生、残联等各部门认定各类对象后,人工提供给民政部门手工录入医疗救助系统;调整为由医保经办机构升级现有医疗救助系统,自动对接各部门医疗救助对象数据信息。结算方式由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医疗补助费用由个人到医保经办机构前台审核结算,民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分别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调整为统一“一站式”即时结算,资金由医保经办机构参照医保资金结算方式,一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对于个别未实行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结算的:属异地医疗的,在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医保费用时,一并核算医疗救助费用;其他情形(参加异地医保等),由区民政部门按照临时救助程序、医疗救助标准审批发放救助费用。通过信息化的便捷服务,实现医疗救助对象“一趟不用跑、最多跑一趟”的优化服务。

《办法》实施以后,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凭社会保障卡在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即可享受“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医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符合医保支付规定但无法即时刷卡结算的个别情况,医疗救助对象先以现金垫付须由医疗救助支付的医疗费用,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审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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