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49-02-01-2022-021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文 号 厦医保〔2022〕116号
生成日期 2022-11-25
标 题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有效性 失效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29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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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医保〔2022〕116号

 

各有关单位,参保人:

  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降低一个百分点,由规定的7.5%调整为6.5%。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降低一个百分点,由规定的9.5%调整为8.5%。调整后参保人员待遇不变。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2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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