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49-02-01-2022-020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 文 号 | 厦医保〔2022〕101号 |
生成日期 | 2022-10-17 | ||
标 题 |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厦医保〔2022〕101号
各有关单位、参保人员: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部署,根据《福建省医保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2〕9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医疗需求及医疗费用的增长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调整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14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20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740元调整为770元,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由每人每年400元调整为430元。
二、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2年10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