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49-02-01-2022-004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 文 号 | 厦医保〔2022〕28号 |
生成日期 | 2022-03-14 | ||
标 题 |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优化提升医保服务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厦医保〔2022〕28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改善医患关系,针对近期患者反映较为集中的医疗服务收费问题,根据国家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加强信息公开,切实保障参保人知情权和监督权。一是应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做好医保、价格、收费等信息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二是要落实自费医药服务告知制度,医疗机构提供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前,需经参保患者本人或其近亲属、监护人书面同意,确保医保目录外医药服务公开、透明。
二、控制自费比例,优化提升医保服务能力。一是要配齐医保目录内药品和医用耗材,规范院外自购医保目录内外药品和医用耗材行为。二是要严格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治疗及用药应符合药品适应症及医保限定支付范围。三是要优先使用医保目录药品,控制患者自费比例,有效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四是根据长处方相关规定保障慢性病患者长期处方用药需求。
三、严禁费用转嫁,严格规范医疗收费行为。一是要坚持合理诊疗、合理收费,对符合条件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实施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二是严禁医保范围内费用转为患者自费或者医保范围外自费医疗费套换成医保范围内费用。三是严禁为规避病种付费、医保结算规范违反医疗规范,转嫁医疗费,增加群众医疗负担。
四、强化宣传培训,纳入年度考核评价。一是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定期开展医保政策和业务培训,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指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二是应加强内部运行分析,将相关指标纳入院内绩效考核评价。三是加强宣传解释,积极妥善处理患者反映的诉求和问题。定点医疗机构的此类行为将纳入年度考核,对违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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