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49-02-01-2021-022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 文 号 | 厦医保规〔2021〕4号 |
生成日期 | 2021-10-13 | ||
标 题 |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细则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厦医保规〔2021〕4号
市医疗保障中心,有关医药机构: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细则(试行)的通知》(闽医保〔2021〕3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细化综合评估规则(符合统筹区规划部分)
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结合我市实际,将“符合统筹区规划”综合评估项目细分为布局合理、经营稳定、服务便民、管理规范、信息化程度高5项,具体项目的评估指标及计分规则由市医疗保障中心另行制定。
二、明确相同得分择优规则
当评估对象数量超出定点医药服务资源配置计划限制时,在同分组内各机构综合评估总得分相同情况下,分别按以下项目比较,依序择优确定合格对象:
(一)医疗机构:以在申请定点地址运营时间长者优、总运营时间长者优、执业医师数量多者优(计算第一注册地)、中高级职称医师占比高者优。
(二)零售药店:以在申请定点地址运营时间长者优、总运营时间长者优、连锁经营优、执业药师数量多者优。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