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49-02-01-2021-010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 文 号 | 厦医保〔2021〕68号 |
生成日期 | 2021-08-09 | ||
标 题 |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部署加快推进医保电子凭证应用的通知 | ||
有效性 | 失效 |
厦医保〔2021〕68号
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要求,为加快推进医保电子凭证全国通用,方便群众就医购药,提升参保群众的体验感和获得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现医保电子凭证应用全覆盖
充分发挥医保电子凭证方便快捷、应用丰富、安全可靠的优势,实现医保电子凭证应用全覆盖。未实现医保电子凭证应用的各定点医药机构应于2021年9月15日前完成医保电子凭证的接入和全流程应用改造,实现医保电子凭证线下扫码就医、线上支付。
二、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在醒目位置摆放医保电子凭证宣传和引导宣传物料,综合运用宣传栏、公众号等各类宣传介质向参保人推介医保电子凭证;加强医保服务人员培训,引导参保人激活和使用医保电子凭证就医,切实提升医保电子凭证结算率,2021医保年度各定点医药机构使用医保电子凭证扫码结算率达到省里的要求。
三、建立检查通报制度
医保部门将加大检查通报力度,对未开通医保电子凭证结算的定点医药机构,将采取约谈提醒督促整改,对约谈提醒后仍然未采取措施整改,未实现医保电子凭证结算的定点医药机构,将暂停医保费用预拨付。
四、将医保电子凭证的使用和激活率纳入年度考核
自2021医保年度起,将各定点医药机构的医师、药师、护士、收费员等相关医药从业人员的医保电子凭证激活率,医保电子凭证在定点医药机构的宣传推广,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电子凭证全流程应用,以及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结算率纳入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年度考核。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