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49-02-01-2020-022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 文 号 | 厦医保〔2020〕54号 |
生成日期 | 2020-04-24 | ||
标 题 |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转发国家医保局 外交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外籍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厦医保〔2020〕54号
各区外事办、财政局、卫健局,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市医疗保障中心:
《国家医保局 外交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外籍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医保发〔2020〕14号)已经福建省医保局、福建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健委以闽医保〔2020〕35号文转发。为进一步做好外籍新冠肺炎患者的救治和费用结算、监测等工作,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市外事办、市财政局、市卫健委报告。
附件: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转发国家医保局 外交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外籍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0〕35号)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