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49-02-01-2020-021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文 号 厦医保〔2020〕51号
生成日期 2020-04-20
标 题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1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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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医保〔2020〕51号

 

各有关医疗机构,市医疗保障中心:

  为贯彻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福建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扩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通知》(闽医保〔2019〕115号)、《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0〕23号)及《关于落实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0〕30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和使用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福建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下简称中选药品),在采购周期内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

  二、医疗机构在保证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的前提下可以采购和使用同品种非中选药品,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的药品使用量原则上不低于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采购量,对于相同质量层次的非中选药品挂网价已调整至同通用名中选药品(含)以下的,在确保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的前提下,可不受采购比例限制。

  (二)福建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药品使用量原则上不少于同一通用名仿制药品(不含参比制剂、通过FDA认证且在欧美有销售的仿制药)使用总量的60%。

  三、市医疗保障中心通过省药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平台实时监控中选药品及同品种非中选药品的采购情况。对中选药品采购情况异常的医疗机构进行提醒,对经提醒仍不纠正的医疗机构进行约谈。

  四、市医疗保障中心应将医疗机构采购量完成情况纳入医保年度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与诚信评级联动,并与医疗费用结算关联。

  (一)对按要求完成或超量完成采购量,且规范使用中选药品的医疗机构:

  1.在年度门诊指标测算编制时,不因使用中选药品减少医保支出而调降医保总控指标;

  2.年度结算时,使用不低于上年度数量的同一通用名药品较上年度节省的门诊医保费用额度由医疗机构留用,用于门诊费用超过总额控制指标时的调剂补偿;

  3.年度住院分值付费项目的标准分值不因中选药品的使用而调降,结余部分留用。

  (二)对未完成采购量的医疗机构:

  1.在年度结算时将中选药品采购金额的差额,按照上年度该机构同品种药品的门诊、住院使用金额比例,相应扣减该机构的本年度门诊、住院医保结算额度;

  2.考核评价得分降到80分以下,年度质量保证金不予支付,该年度医保诚信等级降为B级。

  (三)医疗机构不承担由于企业无法及时生产、供应中选药品导致不能完成采购量的责任。

  五、本通知自2020年4月24日起执行。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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