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49-02-01-2020-016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 文 号 | 厦医保〔2020〕42号 |
生成日期 | 2020-03-31 | ||
标 题 |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工作通报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厦医保〔2020〕42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市医保中心:
现将《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工作通报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工作通报会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医保治理能力,增强改革联动协同效应,建立医保工作常态化沟通机制,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保工作常态化沟通机制的通知》(闽医保〔2020〕18号)要求,结合我市医保监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通过医保工作通报会制度建立医保部门与定点医药机构的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一是加强医保部门与定点医药机构的沟通协调和联动协同,促进医保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医保制度平稳运行;二是让定点医药机构及时准确了解掌握医保精神和动态,提升医保业务管理能力;三是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抓早抓小,使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纠正成为常态,推动定点医药机构加强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规范化管理;四是医保部门倾听定点医药机构意见建议,沟通反馈信息,共同深化“三医联动”改革。
二、通报方式
通报会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召开相结合的形式,每期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召集不同级别、类别定点医药机构参会。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不定期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召开,具体召开时间和参会单位由稽查处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安排。
三、通报对象
通报会参会对象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含非公)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医保办负责人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定点零售药店负责人,市医保局领导及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市医保中心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每期会议具体参会人员由稽查处根据会议议题提前确定。
四、主要内容
每期会议具体内容由稽查处提前安排,会议内容包括: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医保有关精神和医保政策;通报医疗保障工作总体情况,传达医保工作管理要求;通报医保基金运行和绩效管理情况,分析点评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费用与基金使用情况;通报医保基金监管情况;就医保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沟通交流,听取定点医药机构意见建议;开展医保业务培训会,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工作负责人或专家进行授课;各业务处室和中心各业务科室安排的会议议题等。
五、其他事项
1.通报会由稽查处负责牵头组织,确定会议召开时间,明确参会人员,收集和安排会议议题;具体会务由市医保中心负责。
2.各相关业务处室和市医保中心相关科室的会议议题于会议前一周上报稽查处。
3.稽查处根据实际需要,邀请市卫健委等其他相关部门参会。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