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49-02-01-2020-013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文 号 厦医保〔2020〕33号
生成日期 2020-03-06
标 题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有效性 失效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09 10:07
字号: 分享:

厦医保〔2020〕3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经营困难期,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及全省医疗保障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阶段性减征

  2020年2月至6月,企业为本市职工、外来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分别按4%、3%征收,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生育保险费率和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保持不变。

  二、继续执行缓缴政策

  受疫情影响导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继续执行缓缴政策,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参保人待遇

  实施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期间,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义务;医保经办机构应确保待遇支付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缓缴期间暂不划拨个人账户。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3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