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49-02-01-2020-010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文 号 厦医保〔2020〕20号
生成日期 2020-02-13
标 题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缓缴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有效性 失效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缓缴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14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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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医保〔2020〕2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3号),受疫情影响导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向税务部门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延长期限最长6个月。经研究,现就贯彻落实缓缴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缓缴期间待遇

  缓缴期间的缴费月份视同正常缴费月份,不影响连续缴费时间的认定,缓缴期间按正常缴费享受相应就医医保待遇。

  二、退休

  缓缴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向税务部门予以个别补缴,补缴实际到账后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若用人单位不予个别补缴的,则延缓办理退休手续,缓缴期内享受在职职工医保待遇。

  三、生育津贴

  缓缴期间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人员,待缓缴期满用人单位补缴后申领生育津贴,以用人单位的实际缴费基数为津贴计发基数。

  参保人员自愿选择在缓缴期内申领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向税务部门予以个别补缴,补缴实际到账后办理申领手续,以用人单位的应征基数为津贴计发基数;缓缴期满后用人单位实际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待遇差额不予重新计发。

  四、关系转移

  缓缴期间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关系转移的,待缓缴期满用人单位补缴后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参保人员自愿选择在缓缴期内办理的,只转移缓缴前的缴费账目和个人账户实际余额。用人单位补缴后,参保人员可再申请缓缴期内的缴费账目和个人账户实际余额转移接续。

  五、退保和继承

  缓缴期间参保人员申请个人账户退保或死亡继承的,待缓缴期满用人单位补缴后办理退保或继承手续。

  参保人员自愿选择在缓缴期内办理的,仅办理实际缴费到账的个人账户余额退保或继承手续,缴费未实际到账的不再予以办理。

  六、个人账户划拨

  缓缴期间外来从业人员个人账户暂停划拨,待用人单位补缴实际到账后再一并补划拨。本市职工个人账户已预划拨的金额,用人单位缓缴期满后没有按时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的,予以冲销扣回。

  七、缓缴期满后待遇

  缓缴期满后,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的,已给付的就医医保待遇不向参保人员追回,但缓缴期间的缴费月份予以冲销,不计为正常缴费月份。

  八、办理时限

  参保人员因缓缴导致超过办理时限的事项,给予相应延长办理期限。

  九、加强提醒和政策解释

  请市医保中心在信息系统增加缓缴期间业务办理特殊提醒,方便线上和自助机办理参保人员了解政策,并加强经办人员培训,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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