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49-02-01-2020-009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 文 号 | 厦医保〔2020〕16号 |
生成日期 | 2020-02-02 | ||
标 题 |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购买退热、止咳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厦医保〔2020〕16号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零售药店、市医疗保障中心: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购买退热、止咳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闽医保电〔2020〕8号)转发给你们,具体填报表格详见附件,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购买解热镇痛和止咳类药品患者信息表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建立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购买退热、止咳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各项防控措施落细落实,发挥全省零售药店网络覆盖优势和早期监测作用,经研究决定,对全省零售药店购买退热、止咳药品人员实行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求辖区所有零售药店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摸排和宣传工作,主动向购药人员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群众配合政府疫情防控措施,劝导发热、咳嗽患者及时就诊,并做好场所消毒、口罩佩戴等防护工作。
二、所有零售药店对购买退热、止咳药品的人员必须做好信息登记(发热患者本人购药还需进行体温测量),并填写零售药店购买退热、止咳药品信息登记表(见附件),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和非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每日及时分别报送至辖区医疗保障局和市场监管局。
三、各级医疗保障局和市场监管局要及时将文件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所有医保定点和非医保零售药店,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信息登记完整准确。对不按规定执行的零售药店,要及时责令改正, 并与零售药店考评挂钩。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管局要落实专人负责,医疗保障局负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数据汇总,市场监管局负责非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数据汇总,两部门做好数据对接工作,于每日16时前将汇总表报送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并同步报送至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管局将日报情况作为每日防控工作动态的重要内容,按要求每日向省医疗保障局、省药监局报送。
附件:零售药店购买退热、止咳药品信息登记表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