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XM00149-12-01-2026-022 | 主题分类 | 医保中心发文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厦医保中心〔2026〕30号 | |
| 生成日期 | 2026-03-27 | ||
| 标 题 | 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按分值付费病种目录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厦医保中心〔2026〕30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深化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DIP)改革,完善契合疾病治疗特点的支付方式体系,以支付赋能医疗机构错位发展,助力分级诊疗,推动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根据《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支付经办规程的通知》(厦医保〔2026〕12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优化按分值付费病种目录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门诊病种
(一)病种类型
1.中医优势类病种:中医适宜技术适应、中医疗效突出、临床路径清晰、诊疗规范明确,且中医药治疗费用占比符合规定比例的门诊中医病种。
2.药品注射类病种:适宜在门诊开展、医疗质量可控、治疗周期较长的以药品注射治疗为主的病种。
3.透析滤过类病种:血液透析、血液滤过等可在门诊长期治疗的病种。
(二)上传及申报
1.基础信息上传。医疗机构应在就诊结算时同步上传门诊主要诊断及“医保疾病诊断分类与代码”;中医优势类病种病例的主要诊断应同时上传“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
2.入组病种申报。医疗机构在数据上传后三个工作日内,核对并确认预入组信息,同时上传电子病历。
二、基层病种
根据国家及省文件要求,本年度我市基层病种增至105个(附件3)。基层病种无需申报,自动入组,根据实行“同病同质同付”,不加成医疗机构等级系数。
三、工作要求
(一)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卫健部门制定的诊疗规范,根据参保人实际情况拟定诊疗方案,当次诊疗过程(含药品开具及使用)应在院内完成并统一收费。申报门诊病种的病例应符合门诊病种收治标准与诊疗路径指南要求(附件2)。经审核认定不符合要求的病例,年终清算时,按门诊项目分值进行结算。
(二)医保部门将加强日常监测评估,开展大数据审核核查工作,对机构存在费用转移、分解等违规行为予以扣除分值、剔除费用等处理。
本通知自2026年1月起施行。
附件:1.门诊病种目录(2026版)
2.门诊病种收治标准与诊疗路径指南(2026版)
3.住院基层病种目录(2026版)
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
2026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