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XM00149-12-01-2026-018 | 主题分类 | 医保中心发文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厦医保中心〔2026〕23号 | |
| 生成日期 | 2026-03-09 | ||
| 标 题 | 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关于大力推进刷脸支付、一码支付、 移动支付、信用支付等便捷支付工作的通知 | ||
厦医保中心〔2026〕23号
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刷脸支付、一码支付、移动支付、信用支付等便捷支付工作的通知》工作要求,现就大力推进刷脸支付、一码支付、移动支付、信用支付等便捷支付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便捷支付指标设定
(一)便捷支付结算率。便捷支付结算率是指采用刷脸支付、一码支付、移动支付等便捷支付方式进行医保费用结算的支付占比,计算公式如下:
便捷支付结算率=(刷脸支付笔数+一码支付笔数+移动支付笔数)/总医保费用支付笔数
便捷支付结算率计算,结合“一老一小”工作实际,对不满14周岁和70周岁以上人群按2.5倍加权合计。
(二)信用支付结算率。信用支付结算率是指采用信用支付进行费用结算的支付占比,计算公式如下:
信用支付结算率=信用支付笔数/总医保费用支付笔数
二、指标对比范围
(一)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分类对比,共分四类,包括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疗机构、一级医疗机构及二级综合医疗机构、门诊部及其他医疗机构。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需充分考虑群众就医结算便利性,积极提供刷脸支付、一码支付、移动支付、信用支付等便捷支付能力。
(二)定点零售药店。定点零售药店按全市范围对比。
三、将便捷支付结算率与医保年度考核挂钩
定点医药机构年度考核指标增加便捷支付结算率和信用支付结算率,以对比类型平均水平作为基础,纳入年度考核梯度评分。同时,将此考核指标纳入公立基层社区医疗机构和公立医院绩效考核。
四、将便捷支付结算率情况纳入医保重点监管
按照对比类型,对工作推进不力、便捷支付结算率偏低的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年度基金监管和审计的重点管理对象。
五、将便捷支付能力与定点管理挂钩
有序将便捷支付能力,纳入定点医药机构新增及变更管理验收指标,推进定点医药机构主动完善便捷支付手段,提升群众就医购药体验。
六、其他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
2026年3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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