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XM00149-12-01-2026-015 | 主题分类 | 医保中心发文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厦医保中心〔2026〕19号 | |
| 生成日期 | 2026-03-03 | ||
| 标 题 | 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关于定点医药机构做好常用医保数据上传及存储规范有关工作的通知 | ||
厦医保中心〔2026〕19号
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及国家、省医保局关于加强医保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部署要求,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定点医药机构常用医保数据上传及存储规范1.0版〉的通知》(闽医保〔2026〕6号)精神,现就我市定点医药机构做好常用医保数据上传及存储规范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各定点医药机构要充分认识医保数据规范上传和存储的重要性,切实履行自我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定点医药机构常用医保数据上传及存储规范1.0版》(以下简称《规范》)要求,组织信息、医保、医务、收费等相关部门认真学习规范,对本机构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全面梳理和升级改造,确保医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上传和存储。
二、强化日常管理与自查
各定点医药机构应将《规范》执行情况纳入内部绩效考核和日常管理,定期开展数据质量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我中心将把《规范》执行情况纳入医保协议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6月1日起执行。既往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中非必填但本通知要求不得为空的,按本通知执行。
联系人:张工、周工,联系方式:0592-2859736
附件:定点医药机构常用医保数据上传及存储规范1.0版
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
2026年3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