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XM00149-12-01-2025-083 | 主题分类 | 医保中心发文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厦医保中心〔2025〕96号 | |
| 生成日期 | 2025-12-12 | ||
| 标 题 | 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关于遴选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人员培训机构的通知 | ||
厦医保中心〔2025〕9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我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人员的系统化培训体系,夯实评估工作的专业基础与规范水平,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7号)及《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人员培训方案〉的通知》(闽医保待遇函〔2025〕102号)等文件要求,面向社会公开遴选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人员培训机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需求导向,通过标准化培训体系,培养一批了解长护险政策、掌握评估标准、熟悉评估流程、具备风险管理能力的专业化评估人员,确保失能等级评估的科学性、公平性和规范性,为我市长护险评估工作夯实人才基础、提升工作质效。按照省医保局“原则上每个统筹区应根据本地专业化的师资力量确定1家培训机构”的工作要求,遴选确定本市1家培训机构承担失能等级评估人员培训任务。
二、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厦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且正式运营满3个月,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公立医疗机构等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2.高等院校需开设老年医学、康复医学或护理学等康复护理相关专业,公立医疗机构应为二级及以上且设置康复医学、老年医学等相关科室。
3.配备专门的理论培训场所及标准化评估室(含辅助器具模拟场景),培训场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具备培训教学需要的教学工具和物资。
4.具有举办过业务类事项培训经验,具备培训组织能力,当次最高培训接待能力不低于200人。
5.具备保障评估培训需要的师资团队资源,包括长护险政策制定部门相关负责人及业务骨干、长护险领域专家学者、三级医院中级以上临床医学、护理、康复、精神心理专家、法律顾问、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工作人员等。
(二)约束性规定
1.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
(1)申请机构及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在培训评价领域有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
(2)民办非企业等3年内民政部门年审不合格;
(3)民办非企业在民政部门非法社会组织名单内;
(4)已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评价业务被纳入巡视、巡察、审计等专项整治范围,尚未整改完毕的机构。
2.同一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多个机构仅允许择优选择一家机构参加遴选。
三、遴选程序
(一)申报。申报机构请于2025年12月17日前(含当天)将书面申请材料(含PDF格式电子文档)提交至厦门市医保中心医药机构服务处。备案申请材料清单、要求、承诺书及综合审核表详见附件。
(二)遴选。市医保部门抽取专家组建评审小组,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采取资料审核、现场查看等方式,形成评审意见,择优遴选。
(三)公示。由市医保中心向社会公示遴选出的机构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其他
(一)确保材料真实准确。申报机构须如实、完整地提供所有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参与遴选工作的人员应恪守纪律,公正履职,保障遴选过程规范透明。
(三)履行培训机构职责。培训机构应自觉接受医保部门的工作指导与质量监管,严格执行培训方案、开展培训考核,保障评估培训质量。
附件:1.厦门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人员培训机构备案申请材料清单及对应说明
2.厦门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人员培训机构备案申请表
3.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培训机构承诺书
4.厦门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人员培训机构综
合审核表
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
2025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