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XM00149-12-01-2025-065 | 主题分类 | 医保中心发文 |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厦医保中心〔2025〕77号 | |
| 生成日期 | 2025-09-19 | ||
| 标 题 | 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关于优化基层机构用药支付机制的通知 | ||
厦医保中心〔2025〕77号
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
为配合推进我市分级诊疗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做好基层医疗机构与二、三级机构常见病、慢性病用药有效衔接,提升参保人用药可及性,现就优化基层机构用药支付机制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5年度起,对我市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门诊开具的《基层医疗机构参照基本药物使用药品目录》(以下简称“非三类药品目录”)内的药品,由此产生的实际医保费用超出其核算的医保预清算总额,参照我市DIP付费规程及门诊差异化补偿机制有关基本药物支付结算规定执行。医保年度清算时,在全市调剂金范围内100%优先偿付,不计入医疗机构最高补偿限额。非三类药品目录将根据用药需求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基层医疗机构参照基本药物使用药品目录(第一批)
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
2025年9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