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49-12-01-2025-047 主题分类 医保中心发文
发布机构 文 号 厦医保中心〔2025〕59号
生成日期 2025-07-10
标 题 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关于印发厦门市2025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评价指标的通知
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关于印发厦门市2025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评价指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11 16:17
字号: 分享:

  厦医保中心〔2025〕59号

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评价工作,根据《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医保规〔2024〕2号)工作要求,现将厦门市2025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评价指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       

  2025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2025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评价指标

  一、考核评价内容及得分计算

  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评价内容,包括线上考核评价指标、线下考核评价指标两部分。

  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评价得分=线上考核评价得分+线下考核评价得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因违法违规情节严重而被解除协议的,该年度不再进行考核,年度结算时,协议履约保证金全部扣除。

  二、线上考核评价指标(总分45分)

序号

考核评价内容

分值

扣分细则

1

医保服务人员(不含信用记分人员)参加医保线上培训情况

3

(当月实际参加医保线上培训人数/按规定应参加医保线上培训人数)×100%:90%(含)-100%(不含)扣1分,每降低10%加扣1分。

2

信用记分人员参加医保线上培训情况

3

当月信用记分12分期满仍在岗,但未参加线上培训的扣3分。

3

当月刷卡结算总金额达5000元且不满8000元的人数

6

当月刷卡结算总金额介于区间(≥5000元、<8000元)的人数:2人扣1分,2人以上每增加1人加扣1分。

注: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药品结算费用除外。

4

当月刷卡结算总金额达8000元及以上的人数

8

当月刷卡结算总金额≥8000元的人数:每1人扣4分。

注: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药品结算费用除外。

5

单日刷卡结算3次及以上的人数占比

5

(单日刷卡结算≥3次的人数/当月刷卡总人数)×100%:≥2%扣2分,2%以上每增加1%,加扣1分。

6

当月刷卡结算10次及以上的人数

5

当月刷卡结算≥10次的人数:2人扣1分,2人以上每增加1人,加扣1分。

7

单次刷卡结算种类超5种的人数占比

5

单次刷卡结算种类(单次多个中药饮片的计为1种)>5种的人数/当月刷卡总人数)*100%:≥5%扣1分,5%以上每增加3%,加扣1分。

8

医保电子凭证结算率

10

(当月使用医保电子凭证结算人次/当月医保刷卡结算总人次)×100%:达到40%得4分;>40%的,每增加5%得1分(不足5%的不计分)。

合计

45

 

  注:1.限当月有刷卡结算数据的药店。2.月内刷卡结算低于100人的,当月线上考核第4条不扣分。3.第7条统计范围限本市参保人员(生僻字等客观原因致无法激活除外)。

  三、线下考核评价指标(总分55分)

项目

考核评价内容、方法

分值

扣分细则

一、协议管理(10分)

1.建立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至少2名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

2

未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未配备医保管理人员或未建立考核评价体系,扣1分;制度不全、医保管理人数不足或考核评价体系不健全,每项扣0.5分。

2.有医保定点标识,配合做好各项医保政策宣传,在醒目位置张贴医保违规举报电话,合理设置医保宣传栏并及时更新。

2

无医保定点标识、不配合开展医保政策宣传、无违规举报电话或未设置医保宣传栏的,扣1分;违规举报电话、宣传栏未及时更新或信息不准确,每项扣0.5分。

3.定点零售药店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和药品经营范围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其他一般信息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同步在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进行变更。

6

1.零售药店重大信息变更,未按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完整材料的,每例次扣6分。

2.涉及零售药店、医保服务人员(药师、收费员等)等信息变更未及时在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进行动态维护的,每例次扣3分。

二、基金管理(30分)

4.参加医保部门组织的宣传和培训,开展内部医保制度、政策的培训,定期检查内部医保基金使用情况。

1

医保部门组织的宣传或培训,存在无故缺席、迟到早退或其他违反活动纪律情形的,每例次扣1分;未开展内部医保培训或未留存培训记录的,扣1分;未定期检查内部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扣1分。

5.按照医保部门要求开展医保基金使用全面自查自纠,按时上报自查结果,细化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2

未按要求开展医保基金使用全面自查自纠及各类专项自查工作或未按时上报自查结果及整改措施,每例次扣1分;自查自纠未发现问题,但经医保部门检查、交叉检查或飞行检查查实存在相应问题的,每例次扣1分。

6.按照飞行检查及交叉检查后续整改要求,对检查组反馈问题开展核实整改。

未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检查组反馈问题核实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的,扣2分;未全额退回定量违规资金且没有相关依据和合理解释的,扣2分。

7.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医保智能监控、费用审核、稽核检查、绩效考核、财务记账等工作。

1

拒绝、阻挠或不配合相关工作开展,但尚未达到解除协议情形的,扣1分。

8.年度内因违反医保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

4

简易行政处罚,每例次扣2分;一般行政处罚,每例次扣4分。

9.年度内因违规被作出中止医保协议处理的。

5

因违规被中止医保协议处理的扣3分,中止月份合并累计1个月及以上的,每增加1个月加扣1分,最多扣5分。

10.年度内被实名信用记分医保服务人员人数。

4

1.医保服务人员被实名信用记分人次数,每人次扣1分。

2.医保服务人员被实名信用记分累计分值(本机构所有被计分总分值,按实际记分累加),每分扣0.4分。

3.同一医保服务人员在本机构被实名信用记分达2次及以上,或同一医保服务人员被实名信用记分达12分的,扣4分。

11.营业时间内药师、收费人员未在岗人数。

检查中发现营业时间内药师或收费员不在岗的,每人次扣1分。

12.因医保违规行为,存在医保不予支付或不合理费用的(不含智能审核、自查不合理费用)。

4

不予支付或不合理费用累计金额每满5000元扣1分。

13.所有零售药品、医疗器械、消毒用品明码标价;经营场所内设立医保可支付专区与非医保支付专区,界限清晰、明确,医保可支付专区无摆放除药品、医疗器械、消毒用品以外物品。

2

存在未明码标价等违反药械价格政策规范或开展医保促销活动的,扣1分;医保可支付专区与非医保支付专区未明显区分或医保可支付专区摆放除外物品的,扣2分。

14.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参保人员或购药人应在购药清单上签字确认,按规定保存清单。

1

未提供费用单据、清单不实、购药结算清单未经购药者本人签字、或未按规定保存结算清单的,扣1分。

15.参保人满意情况:按规定提供药品服务,主动接受参保人员和社会监督。

4

被投诉举报且经核实违反医保规定的,每例次扣2分。

16.将本单位定点范围以外或未向甲方备案的设备终端接入医保信息网络、在未经医保部门审核通过的地址发生费用、经营地址已变更仍在原址发生费用的。

2

经查实违反任一情形的,扣2分。

17.按规定保存财务账目等相关资料,并及时、全面、准确传输医保基金使用有关数据。

未按要求报送、传输医保相关数据、资料的,每发现1例次扣1分;发现套换编码、重复上传费用、传输不实数据等情形的,扣2分。

三、信息化管理(15分)

18.按技术规范、接口标准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软件改造与系统升级,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提供直接联网结算。

2

未按要求完成医保接口对接改造的,或未按要求完成医保信息业务编码贯标工作的,扣2分。

19.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和存储视频信息并实现医保可调阅。

6

未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和存储视频信息,扣6分;医保无法调阅在线情况或存储信息,每发现1例次扣3分;监控视频信息存储未满3个月的,每发现1例次扣3分。

20.药品进销存实行电脑账目管理。

1

未实现药品进销存电脑账目管理的,扣1分。

21.支持医保电子凭证应用。

1

未实现支持医保电子凭证应用的,扣1分。

22.药品采购入库追溯码上传情况。

2

年度药品采购入库追溯码上传总数低于医保结算药品追溯码采集总数的,扣2分。

23.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

3

被各级管理部门通报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问题的,每通报1次,扣1分;通报涉及重大安全事件通报的扣3分。

合计

55

 

  注:1.自查自纠情况不纳入年度考核扣分。2.年度内考核内容因上级政策调整不再执行的,调整后月份涉及内容不扣分。3.为异地参保人员提供的医保服务,一并纳入线下考核范围。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