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49-12-01-2025-037 | 主题分类 | 医保中心发文 |
发布机构 | 文 号 | 厦医保中心〔2025〕48号 | |
生成日期 | 2025-06-09 | ||
标 题 | 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基层机构用药结算方式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厦医保中心〔2025〕48号
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
为促进分级诊疗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做好基层医疗机构与二、三级机构常见病、慢性病用药有效衔接。经厦门市医疗保障局研究通过,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门诊合理开具符合《基层医疗机构参照基本药物使用药品编码》的药品(详见附件),由此产生的实际医保费用超出其核算的医保预清算总额,参照我市DIP付费规程及门诊差异化补偿机制有关基本药物支付结算规定执行。医保年度清算时,在全市调剂金范围内100%优先偿付,不计入医疗机构最高补偿限额。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基层医疗机构参照基本药物使用药品编码
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
2025年6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