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XM00149-02-03-2026-008 | 主题分类 | 其他文件 |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 文 号 | 厦医保〔2026〕29号 |
| 生成日期 | 2026-03-16 | ||
| 标 题 |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公布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费基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 ||
| 有效性 | 有效 | ||
厦医保〔2026〕2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实施细则》(闽医保规〔2025〕5号)《厦门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实施细则》(厦医保规〔2026〕1号)精神,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现就失能等级评估费基金支付标准公布如下:
评估费按评估对象人次支付,符合规定的评估费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中,在入住机构内开展现场评估工作的,按每人次300元标准支付;居家上门开展现场评估工作的,按每人次400元标准支付。
本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6年3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