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XM00149-02-03-2026-007 | 主题分类 | 其他文件 |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 文 号 | 厦医保〔2026〕24号 |
| 生成日期 | 2026-02-28 | ||
| 标 题 |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完善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
| 有效性 | 有效 | ||
厦医保〔2026〕24号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障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推进落实医疗保障领域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 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医保发〔2025〕20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6〕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根据我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和当期结余情况,我市符合省上规定条件,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同步以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由个人缴纳。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率按照0.7%执行。
三、生育医疗费用按照本市职工医保待遇规定支付结算。参保人员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的标准,根据其生育医疗费用发生时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确定。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的津贴计发基数为其分娩、终止妊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省上统一规定的上年度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月平均缴费基数。
五、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6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