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49-02-03-2025-024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文 号 厦医保〔2025〕116号
生成日期 2025-11-27
标 题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纳入就医地按病种付费管理的通知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纳入就医地按病种付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0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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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医保〔2025〕116号  

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健全完善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医保支付管理机制,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权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纳入就医地按病种付费管理的通知》(闽医保〔2025〕7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就进一步落实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及范围

  按省医保部门统一部署,2025年12月1日起,省内异地参保人在我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费用执行我市按病种分值(DIP)付费政策。2025年12月1日前入院但尚未出院的省内异地参保人员,仍按既往支付政策执行。

  二、结算管理

  (一)月度结算。省内异地参保人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费用执行我市月度结算标准,即同一病种分组方案、分值、月度点值,相关系数以本市及省内异地数据合并计算确定,省内异地数据缺失的,以本地数据计算。

  (二)年度清算。省内异地参保人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费用,年度清算执行我市同一病种分组方案、分值、高低倍率、年度实际点值、结余留用和超支合理分担机制,病种费用均值及相关系数以本市及省内异地数据合并计算确定,省内异地数据缺失的,以本地数据计算。

  (三)病案审核及特例单议。省内异地参保人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例执行我市同一病案审核规则与特例单议机制。机构自行申报总病例数(本地+省内异地)≤该医疗机构按DIP付费总例数的1‰。医保经办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申报条件、评审标准及数量控制比例等进行动态调整。

  (四)结算清单上传。为强化结算清算时效性及准确性,本地及省内异地参保人住院结算清单应于出院后10天(自然日)内完成上传工作。质量评价系数中相应指标自2026年1月起一并调整。

  三、工作要求

  (一)医保经办机构应将省内异地病例与本地病例同步纳入协议管理及DIP配套工作机制,配合优化信息系统,指导机构做好结算清算工作,加强费用监测评估,配合参保地医保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规范落实相关文件、经办流程及医保服务协议要求,做好参保人就医结算服务,及时完成对账、费用明细及结算清单上传等,自觉规范诊疗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本通知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纳入就医地按病种付费管理的通知(闽医保〔2025〕73号)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 闽医保〔2025〕73号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纳入就医地按病种付费管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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