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XM00149-02-03-2025-018 | 主题分类 | 其他文件 |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 文 号 | 厦医保〔2025〕94号 |
| 生成日期 | 2025-09-29 | ||
| 标 题 |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连续动态血糖监测等部分检查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 ||
| 有效性 | 有效 | ||
厦医保〔2025〕94号
各公立医疗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七十三集团军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压实检查检验项目价格,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六批)相关工作精神,根据福建省医保局《关于调整在榕省属公立医院连续动态血糖监测等部分检查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闽医保〔2025〕65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连续动态血糖监测”等部分检查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通知如下。
一、调整项目价格
调整连续动态血糖监测项目价格,取消连续动态血糖监测(72小时后,每增加1日)加收子项目;用药指导的基因监测项目设立结核分枝杆菌及利福平耐药基因核酸检测、结核分枝杆菌耐药基因检测2个分项,实行区分定价;各类病原体核酸测定项目设立结核分枝杆菌核酸检测分项,并重新定价,详见附件1。
二、医保配套政策
价格调整后,项目医保属性、限用范围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保持不变。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项目门诊分值同步调整,详见附件2。
三、有关要求
(一)请各医疗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认真做好院内相关人员的政策培训、收费系统更新维护、价格公示及患者沟通政策解释等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医疗服务价格治理成效。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管理要求参照执行。
(二)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5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市医保局。
附件:1.厦门市医疗机构部分价格项目及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调整表
2.厦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部分项目门诊分值表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