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49-02-03-2025-015 | 主题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 文 号 | 厦医保〔2025〕68号 |
生成日期 | 2025-07-08 | ||
标 题 |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治理泌尿系统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厦医保〔2025〕68号
各公立医疗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七十三集团军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规范治理(第五批)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120号)及《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治理泌尿系统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25〕47号)要求,推动我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统一,进一步规范透析治疗收费行为,切实减轻透析群众经济负担,结合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的《泌尿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5〕108号)要求,现就规范治理我市泌尿系统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治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规范整合我市泌尿系统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立血液透析费、血液滤过费等13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根据国家规范治理透析类医疗服务项目预期目标价格,确定我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详见附件1)。
(二)停用血液透析、血透监测等17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2)。
二、医保配套政策
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泌尿系统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全省统一的医保属性、限用范围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执行,超出项目价格以上的部分由患者自付。修订后的泌尿系统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分值情况,详见附件3。
三、有关要求
(一)请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认真做好院内相关人员的政策培训、收费系统更新维护、价格公示及患者沟通政策解释等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衔接。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管理要求参照执行。
(二)本通知自2025年7月15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市医保局。
附件:1.福建省规范治理泌尿系统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厦门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表
2.厦门市停用泌尿系统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泌尿系统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分值表(2025修订版)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