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49-02-03-2025-014 | 主题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 文 号 | 厦医保〔2025〕62号 |
生成日期 | 2025-06-24 | ||
标 题 |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厦医保〔2025〕62号
各公立医疗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七十三集团军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优化护理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6号)及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要求,发挥价格调节作用,支持护理服务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护理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168号)及福建省医保局印发《关于规范整合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25〕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整合我市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规范整合我市护理类价格项目,设立“特级护理”等22个主价格项目和2个加收分项,按照分级护理、专科护理、专项护理分类设立价格项目,并确定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价格(附件1)。
(二)修订“门急诊留观诊查费”等6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
(三)停用“一般专项护理”等42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3)。
二、医保配套政策
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全省统一的医保属性、限用范围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执行,超出项目价格以上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护理类项目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分值表(2025修订版),详见附件4。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请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认真做好院内相关人员的政策培训、收费系统更新维护、价格公示及患者沟通解释等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管理要求参照执行。
(二)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以往有关价格项目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厦门市规范整合后的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厦门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表
2.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停用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4.厦门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分值表(2025修订版)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