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49-02-03-2025-010 | 主题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 文 号 | 厦医保〔2025〕46号 |
生成日期 | 2025-05-14 | ||
标 题 |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厦医保〔2025〕46号
各公立医疗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七十三集团军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委《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精神,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的《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及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印发的《关于规范整合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25〕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整合我市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按照“以服务产出为导向,资源消耗为基础、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对照《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将我市现行“新生儿量表检查”等34项量表评估类项目,规范为“临床量表评估(自评)”、“临床量表评估(他评)”2个项目(各有4条项目编码),并确定我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详见附件1。
(二)停用“新生儿量表检查”等34项量表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2。
(三)规范后不再根据特定量表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医保配套政策
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项目,按全省统一的医保属性、限用范围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执行,超出项目价格以上的部分由患者自付,纳入医保支付的精神类临床量表清单详见附件3。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请各相关医疗机构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认真做好院内相关人员的政策培训、收费系统更新维护、价格公示及患者沟通政策解释等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管理要求参照执行。
(二)本通知自2025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以往有关价格项目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厦门市规范整合后的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表
2.停用的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纳入医保支付精神类临床量表清单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