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49-02-03-2025-005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文 号 厦医保〔2025〕29号
生成日期 2025-04-03
标 题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08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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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医保〔2025〕29号

 

市医保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各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疗保障中心、市医保数据监测中心: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医保规〔2025〕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强化责任意识

  各有关部门要深刻领会实施细则的精神和要求,统一思想,强化责任意识。各级医保、卫健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要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其严格落实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特别是对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的资格取得和登记备案,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医保支付资格。

  二、明确分工,加强沟通协作

  根据实施细则的要求,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确保各部门之间的信息畅通,建立完善的信息反馈机制,及时掌握和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机制,形成有效的监管态势。

  三、加强监督,确保执行到位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实施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行为,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相关人员合理合规使用医保支付资格。同时,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管格局。

  《实施细则》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往制定的医保支付资格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 闽医保规〔2025〕1号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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