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49-02-03-2025-004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文 号 厦医保〔2025〕27号
生成日期 2025-03-31
标 题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等关于进一步提高高校学生医疗保障质量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等关于进一步提高高校学生医疗保障质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01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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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医保〔2025〕27号

各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税务局、金融监管局,第三税务分局,市医疗保障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群体的医疗保障工作,加快补齐参保短板,切实提高医疗保障供给水平和保障质量,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进一步提高高校学生医疗保障质量的通知》(发改办就业〔2024〕109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本通知所指高校学生为全日制本专科学生、非在职研究生。)

  一、各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进一步提高高校学生医疗保障质量的通知》(发改办就业〔2024〕1096号)要求,充分认识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落实高校学生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切实做好大学生的参保工作。

  二、医保、教育、税务部门和各有关高校完善在厦高校学生数据共享机制,高校做好全量大学生参保信息上传,并做好毕业生和新生信息数据动态维护,全面提升大学生参保数据质量。

  三、各有关高校加大对在厦高校学生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动员力度,增强高校学生主动参保意识。

  四、各区卫健部门协同督促各社区利用好“一人一档+网格通”全民医保系统,对落在网格中的在厦高校学生做好参保动员工作。

  五、医保、教育、税务部门加强政策宣传,主动深入高校,采取多种形式的政策宣讲,提高政策知晓率,落实高校学生连续参保和医保基金零报销激励机制。高校形成内部参保动员机制,确保政策宣传精准直达。

  六、医保、税务、教育及各有关高校优化参保缴费渠道,畅通线上线下缴费方式,推广学校网厅服务,为学生参保缴费提供便利。

  七、医保经办机构将自愿申请且符合条件的高校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卫健部门做好对于相关机构的监督考核。

  八、医保、财政、民政、教育部门和各有关高校落实好分类资助参保政策,高校及时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保困难大学生正常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已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的困难大学生,原则上应在下一年度开始前申请退费。

  九、金融监管部门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为在厦就读的大学生提供商业健康保障,并加强与基本医保衔接,满足高校学生多元化的医疗保障需求。

  十、各相关部门协同做好高校学生医保工作,确保参保缴费率达到国家要求,将提高高校学生医疗保障质量作为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内容。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进一步提高高校学生医疗保障质量的通知(发改办就业〔2024〕1096号)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

  2025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 发改办就业〔2024〕109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进一步提高高校学生医疗保障质量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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