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49-02-03-2024-022 | 主题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 文 号 | 厦医保〔2024〕123号 |
生成日期 | 2024-12-13 | ||
标 题 |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2025年医保定点医药服务资源新增配置规划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厦医保〔2024〕123号
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医药机构:
为促进医疗保障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药服务需求,根据《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厦医保〔2021〕112号)有关工作要求,现就2025年医保定点医药服务资源新增配置规划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计划新增类型、数量及区域分布
(一)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全市计划新增定点8家。
(二)口腔专科门诊部全市计划新增定点40家;其中,思明区9家,湖里区6家,集美区5家,海沧区5家,同安区8家,翔安区7家。
(三)综合、中医及其他专科门诊部(不含口腔专科)全市计划新增定点15家。
二、定点零售药店计划新增数量及区域分布
零售药店全市计划新增定点80家,具体区域分布如下:
(一)思明区13家;
(二)湖里区11家;
(三)集美区17家;
(四)海沧区10家;
(五)同安区16家;
(六)翔安区13家。
三、工作要求
(一)分批分类开展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闽医保规〔2023〕8号)要求,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事项办理时限调整为不超过35个自然日。根据厦门市资源配置规划评估实际,由市医保中心根据本通知要求,分批分类分区域有序发布评估工作通知。
(二)规范有序评估
市医保中心应严格按照《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细则的通知》(闽医保〔2024〕9号)、《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及评估细则的通知》(厦医保规〔2024〕1号)及《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关于印发定点医药机构符合统筹区规划综合评估规则的通知》(厦医保中心〔2024〕62号)有关要求及标准开展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受理评估等工作。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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