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49-02-03-2024-018 | 主题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 文 号 | 厦医保〔2024〕112号 |
生成日期 | 2024-11-14 | ||
标 题 |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核定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
厦医保〔2024〕112号
各公立医疗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七十三集团军医院:
为进一步完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和安全用药,结合药学服务收费政策试行情况,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核定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24〕94号)要求,正式核定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药学门诊、多学科综合门诊和住院诊查费(临床药学加收)、院内会诊(药师加收)等4个新增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属性,限三级公立医院为患者提供临床药学服务收取,但不包括中医中治;修订血清药物浓度测定、用药指导的基因检测项目内涵(具体详见附件)。
二、全市公立医疗机构提供血清药物浓度测定、各类滥用药物筛查、药物敏感试验、静脉药物配置费、用药指导的基因检测等服务按规定收取。
三、请各相关医疗机构按要求收取药学服务相关费用,及时做好项目维护和价格公示等工作。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5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厦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调整表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