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49-02-03-2024-004 | 主题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 文 号 | 厦医保〔2024〕23号 |
生成日期 | 2024-03-05 | ||
标 题 |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上门服务费等价格项目及修订部分价格项目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厦医保〔2024〕23号
各公立医疗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七十三集团军医院: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上门服务费等价格项目及修订部分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规〔2024〕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收费标准。厦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项目价格按照《厦门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执行,详见附件;自主确定价格的上门服务费项目按规定报送我局后执行。
二、医保支付标准。涉及新增的医疗服务项目不纳入医保支付,修订的医疗服务项目医保属性和待遇政策保持不变。
三、修订除外耗材。除外耗材“特殊消耗材料”的医保属性及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照闽医保规〔2024〕3号附件2执行。
请各公立医疗机构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做好本单位收费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
附件:厦门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公立医疗机构价格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