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49-02-03-2023-002 | 主题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 文 号 | 厦医保〔2023〕32号 |
生成日期 | 2023-03-24 | ||
标 题 |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3年医保基金监管自查自纠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厦医保〔2023〕32号
各直属分局,市医疗保障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国家、省医保局关于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医保服务行为,严守医保基金安全红线,我局制定了《2023年医保基金监管自查自纠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3年厦门市医保基金监管自查自纠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3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23〕1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3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闽医保稽查函〔2023〕11号)及《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3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厦医保〔2023〕28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监管,规范医保服务行为,维护广大参保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医保基金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规范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基金使用行为,强化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基金使用主体责任,持之以恒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监管长效机制,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规范使用,持续增强参保患者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检查对象
全市所有医保定点医药机构。
三、检查范围
2022年1月1日以来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所有医保结算数据和医药服务行为。
四、检查内容
各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对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规定,从“医保管理问题、一般违法违规行为、欺诈骗保行为”三个层次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细化整改措施,明确完成时限和责任科(部)室、责任人,确保整改到位:
(一)基金使用内部管理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病历相关资料管理情况,药品和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情况;
(二)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三)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四)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五)串换收费、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六)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保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收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七)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
(八)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九)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十)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十一)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五、工作安排
自查自纠行动时间为2023年3月至6月底,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3年3月31日前)。各医药机构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责任科(部)室、责任人,统筹调度自查自纠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研究整改措施,切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安排部署。
(二)自查整改阶段(2023年4月30日前)。各医药机构要严格对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厦门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厦门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等法规文件规定,从“医保管理问题、一般违法违规行为、欺诈骗保行为”三个层次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重点针对检查检验、康复理疗等领域,及时做好自查整改,并于2023年4月30日前向直属一分局(思明、海沧、集美)、二分局(湖里、同安、翔安)提交自查整改报告,根据自查自纠情况附上相应的明细表。
(三)抽查复查阶段(2023年6月20日前)。各直属分局于2023年6月20日前根据机构自查情况开展抽查复查,针对自查自纠不到位、问题严重的定点医药机构开展现场重点检查。经现场检查核实存在虚报、瞒报、自查自纠整改未到位或未整改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理。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3年6月30日前)。各直属分局于6月25日前形成自查自纠专项工作书面报告上报局稽查处,局稽查处于6月30日前分析总结自查自纠专项工作的做法、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形成自查自纠专项工作报告。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直属分局负责落实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自查自纠专项工作,全面组织排查整改,及时掌握自查自纠进展情况,及时跟进处理,查处违规行为,做到即知即改、立行立改、以查促改。对自查自纠中暴露出的共性问题,针对性健全医保服务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对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按规定做好处理。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定点医药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自查自纠专项工作,严格落实医保基金使用主体责任;要成立工作专班,统筹调度自查自纠工作,做好安排部署;针对自查自纠内容剖析问题根源,研究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促进内部管理,真抓实干确保自查自纠工作取得实效。
(三)严肃问题处理。对于自查整改期间主动履职、积极自查、及时整改、主动退回医保基金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理;对有意隐瞒、自查不认真、不彻底的情况,医保部门将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同时依法依纪,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移交纪委监委和相关部门处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