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49-02-03-2022-008 | 主题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 文 号 | 厦医保〔2022〕118号 |
生成日期 | 2022-11-28 | ||
标 题 |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厦医保〔2022〕118号
各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的通知》(闽医保〔2022〕3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厦门市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
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医疗保障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是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经依法调查取证,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当事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适用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实行清单制管理,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等情况以及行政执法实际适时予以调整。
对于清单中列举的违法行为,符合本办法规定适用条件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法律及本办法程序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不得给予处罚。
第四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坚持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因素,公平公正执法。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一)违法情节恶劣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三)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四)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
(五)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对清单中不存在上述从重处罚情节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种情形的适用条件,实施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采取监督整改、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监管措施,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对清单中列明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先予责令改正,当事人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办案机构应当根据《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核查违法行为线索,认为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但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可以不予立案。
执法人员初步判定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报请分管局领导决定。
第七条 决定不予立案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第八条 办案机构经立案调查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不予处罚情形的,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不予处罚的理由、依据予以说明,经法制审核,依法定程序研究决定后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
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发现符合本规定和清单规定不予处罚情形,依法当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决定立案不予处罚的,办案机构应当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第十条 对于不予处罚案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予以结案并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2.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执法文书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