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XM00149-02-03-2019-003 | 主题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 文 号 | 厦医保〔2019〕33号 |
生成日期 | 2019-06-11 | ||
标 题 |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厦医保〔2019〕33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市医保中心:
现将《厦门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厦门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我局”)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我局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厦门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我局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事项,并接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讲求实效、有利监督、符合保密规定的原则。
第四条 本局信息公开工作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和指导,日常信息公开工作由局综合处牵头开展。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面向社会主动公开:
(一)机构设置、职责权限、领导组成人员及分工、办事程序等;
(二)人事任免信息;
(三)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行政政策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医疗保障运行情况;
(五)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八)其它依法依规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局申请相关政府信息。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二)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政府信息;
(三)不属于我局制作的信息,对我局业务工作具有指导性的信息除外;
(四)过程性文件中的意见信息、未成熟的主体行为信息;
(五)其它依法依规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我局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一)我局联合其他部门发文;
(二)其他部门联合我局发文。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我局保密工作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三章 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第九条 我局政府信息主要通过以下渠道主动公开:
(一)我局门户网站及相关政府门户网站;
(二)新闻媒体;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条 对群众普遍关注的或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要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必要时可举行听证会,以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我局各部门制作的政府信息,在办文时按以下规定履行公开程序:
(一)各部门依照本办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相关规定,在起草文件时标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的公开属性,并在发文单中标明依据;
(二)拟文处室负责人对公开属性进行审核;
(三)综合处对送审文稿的公开属性进行核对无误后,报请局领导审定。因可能涉密难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报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仍不能确定的,报市保密局审核;
(四)与其他部门会签的文稿,起草处室须请会签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五)综合处根据确定的公开形式公开。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向我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也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传真件等上方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原则上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及身份证明文件;
(二)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能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其他特征描述;
(三)与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性的说明;
(四)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
第十四条 综合处统一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收到的书面申请进行登记、编号,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呈报分管局领导批示,转交相关处室办理。相关处室将答复意见提交综合处负责法务工作人员会稿后,报业务分管局领导签发。涉及业务交叉的,提交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明确牵头处室,由牵头处室会同相关业务处室撰写答复意见,提交综合处负责法务工作人员会稿后,报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签发。重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由局长签发。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信息的,经批准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它适当形式提供;
(三)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于收到申请之日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
(六)申请公开依法不属于我局的政府信息,应告知申请人我局无此信息;如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掌握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七)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已按照《档案法》移交档案部门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档案部门咨询;
(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由综合处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九)同一申请人重复申请同一政府信息,我局已经做出答复的,可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受理。
第十五条 承办处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复意见。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后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同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六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七条 局综合处会同公开信息的提供的部门对信息公开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审核内容包括:
公开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危及社会稳定;
公开信息是否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
公开信息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公开信息是否会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利益造成危害;
公开信息发布时机是否适宜;
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第十八条 综合处负责我局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编制、及时更新适用本办法的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负责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对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进行会稿,依申请公开回复文件的送达;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牵头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出的行政复议事项或行政诉讼工作;负责信息公开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或时限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保密规定,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综合处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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