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XM00149-02-03-2026-001 | 主题分类 | 其他文件 |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 文 号 | 厦医保〔2026〕1号 |
| 生成日期 | 2026-01-07 | ||
| 标 题 |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 ||
| 有效性 | 有效 | ||
厦医保〔2026〕1号
各公立医疗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七十三集团军医院:
为贯彻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精神,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根据国家医保局印发的《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30号)及《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综合诊查和麻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25〕7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整合我市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规范整合我市综合诊查类价格项目,设立“一般诊疗费”等35个主项目和35个分项,并确定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详见附件1)。
(二)停用“普通门诊诊查费”等12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2)。
(三)患者在24小时内由同一位医师多次诊疗的(含由同一位医师读取检查检验报告做出结论或开具处方,提出治疗方案的)或在同一医疗机构同一科室,由同一级别医师多次诊治的,只能收取一次诊查费。
(四)“门诊诊查费(药学门诊)”限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药学门诊资质的临床药师出诊时收取。
二、医保配套政策
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全省统一的医保属性、限用范围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执行,超出项目价格以上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厦门市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项目门诊分值同步调整(详见附件3)。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请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认真做好院内相关人员的政策培训、收费系统更新维护、价格公示及患者沟通解释等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管理要求参照执行。
(二)本通知自2026年1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以往有关价格项目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厦门市规范整合后的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厦门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表
2.取消部分综合诊查类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厦门市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项目门诊分值表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