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XM00149-02-03-2025-028 | 主题分类 | 其他文件 |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 文 号 | 厦医保〔2025〕126号 |
| 生成日期 | 2025-12-19 | ||
| 标 题 |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 ||
| 有效性 | 有效 | ||
厦医保〔2025〕126号
各公立医疗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七十三集团军医院:
为贯彻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精神,建立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助力构建规范、透明、有序的美容整形市场环境,按照国家医保局印发的《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5〕119号)及《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25〕7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整合我市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规范整合我市美容整形类价格项目,设立“美容治疗费(光/激光)”等101个主价格项目和101个分项,执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均等的原则自主合理制定价格,并按规定及时向医保部门备案。具体详见附件1。
(二)停用“光子嫩肤术”等47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具体详见附件2。
二、医保配套政策
规范整合后的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全省统一的医保属性执行,以往有关支付政策与本次规范整合的政策不一致的,统一按本次规范整合的政策执行。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请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认真做好院内相关人员的政策培训、收费系统更新维护、价格公示及患者沟通解释等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其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管理要求参照执行。
(二)本通知自2026年1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以往有关价格项目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厦门市规范整合后的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厦门市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表
2.厦门市停用的美容整形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