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XM00149-09-02-2025-020 主题分类 政协
发布机构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文 号 厦医保函〔2025〕29号
生成日期 2025-04-28
标 题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20254145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有效性 有效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20254145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5-04-28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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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医保函〔2025〕29号

  答复类别:A类

姚郑玲玲代表:

  《关于一视同仁允许民营医院新增技术服务项目申报的提案》(第2025414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背景

  我局非常重视医疗服务价格工作,接到提案交办后,立即分派相关处室负责办理,并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提案的通知》要求,拟定答复函。

  二、措施与成效

  (一)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政策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3部门印发《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和《福建省定价目录》规定,我市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营利性公立医疗机构统一执行福建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政策,属于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社会办医疗机构可根据机构性质执行以上价格政策,如为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诊疗需要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不需申请新增修订项目。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医保定点服务协议最新要求,社会办定点医疗机构需参照执行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政策。

  (二)关于新增修订医疗服务项目审批权限

  根据福建省医保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闽医保〔2024〕15号)规定,新增和修订项目由三级公立医疗机构申报,设区市医保局负责受理初审辖区内医疗机构申报的新增和修订项目,并将初审通过的项目报省医保局审核,经审核论证的新增和修订项目按照规定报国家医保局同意后实施。对于执行福建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的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经报请省医保局同意,可参与申请新增和修订项目。2024年我市转报省医保局22个新增项目和29个修订项目,其中包括厦门弘爱医院(非营利性非公立医疗机构)申报的2项新增项目和1项修订项目。下步,随着社会办定点医疗机构参照执行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政策,我局也将积极向上沟通请示,争取社会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可参与项目新增和修订申请。

  (三)关于放射性核素贴敷项目的医保属性

  根据《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经皮肾镜碎石取石术等价格项目及修订部分价格项目的通知》(厦医保〔2025〕4号)精神,原“90锶贴敷治疗”修订为“放射性核素贴敷治疗”,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推动计划

  为实现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全国“一盘棋”,国家医保局组织专家团队研究编制各学科项目立项指南,按照成熟一批发布一批的原则逐步推进落地,截止2025年3月底,已编制发布了27批次项目立项指南。经了解,手术辅助操作类立项指南正在编制中,我们将按照国家和省医保局部署要求,认真开展落地对接工作,我们也将积极关注“眼科手术OCT导航”项目的新增情况,并及时向您反馈相关信息。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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