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244076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索 引 号 XM00149-09-02-2024-011 主题分类 政协
发布机构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文 号 厦医保函〔2024〕15号
生成日期 2024-04-16
标 题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244076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有效性 有效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20244076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4-04-17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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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医保函〔2024〕15号

  答复类别:C类

市卫健委:

  《厦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发展瓶颈亟待破解》(第2024407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背景

  接到该政协提案的分工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分派相应处室负责办理,并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厦门市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交办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提案的通知》要求,拟定答复函。

  二、措施与成效

  (一)医保支付政策向基层倾斜

  我局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精神,修订出台了职工和居民医保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在报销比例和基本药物政策上向基层倾斜,支持引导分级诊疗,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一是强化基层就医费用保障。参保人员在基层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报销,且报销比例高于二、三级医疗机构,如居民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起付线至1万元(含)以下的报销比例为65%,高于二级机构的55%和三级机构的45%;一万元以上的报销比例为85%,高于二级机构的75%和三级机构的65%。二是优化基层门诊统筹政策。我市参保人员在基层门诊开具医保目录内的国家基本药物免起付线,直接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报销,且没有额度限制,减轻了参保人特别是慢病、多发病、常见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二)优化村卫生所用药配备和费用结算

  一是优化药品配备供应。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4〕2号)有关规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村卫生室可以按规定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药品,实现区域内医疗机构常见病药品目录统一,并由镇卫生院根据村卫生室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等用药的实际需求统筹调配,保障好村卫生室用药需求。

  二是做好医疗费用结算。为切实保障好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和村卫生所平稳运行,出台《关于2024年度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支出预算总额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医保中心〔2024〕22号),将村卫生所门诊按人头付费标准由原来的120元/年/人调整为150元/年/人。

  (三)关于“将中医适宜性技术纳入医保支付范畴”的建议

  我市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包括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无权制定医保属性。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中使用中医适宜技术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都可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三、今后推动计划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国家、省和市统一部署,健全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落实好医疗保障待遇,做好医保目录内中医适宜技术医保支付工作。同时,支持分级诊疗工作开展,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保障好人民群众就医用药需求。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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